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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宪章》八百年:历久常新的传奇文件

时间:2016-04-15 18:04:13        来源:中国经营报

男爵反叛与《大宪章》签署

1215年1月,英格兰的男爵们开始叛乱,要求"恢复爱德华国王的良好法律和亨利一世的特许状条款",这个特许状是在外流浪许久的朗顿找出来的,现在成了贵族反叛约翰王的一件利器。已耗尽财产的约翰王只好玩起缓兵之计,一面说要与大臣们商量,一面请朗顿做中间人,声明将在指定日期同意贵族们提出的合理要求。

经过数月不见动静,男爵们在罗伯特·费茨·沃尔特的带领下,领兵前来讨说法。约翰王果然食言,拒绝了男爵们提出的要求。英格兰的男爵们寸步不让,宣布解除对约翰王的效忠义务,这意味着反叛战争就要开始了。

此时的约翰王已经无法招架住男爵们的攻势,只好妥协,宣布接受全部要求,并定于6月15日,星期一,在英格兰的斯泰因和温莎之间的泰晤士河畔一块被称为兰尼米德的草坪上举行会晤--八百年后的6月15日,同样也是星期一。

严格地讲,1215年6月15日是讨论《大宪章》的聚会日期,正式发布的时间是6月19日,但在《大宪章》文本上签署的时间是6月15日,共25名贵族在《大宪章》上签字。此后,人们将这一天定为《大宪章》的诞生日。

从《大宪章》条款上看,很显然,贵族们取得了全面胜利,约翰王根据宪章内容遣散了雇佣军,释放了在押人质。但获得胜利的贵族们却待在被占领的伦敦城不肯退兵。他们对经常毁约的约翰王很不信任。约翰王见此情形,在教皇支持下,开始重整军备,重新招募雇佣兵。于是,在《大宪章》签订三个月后即被撕毁。

战事再起,这些男爵们又将约翰王的死敌菲利普二世请来对付约翰王。战事陷入胶着状态。

经过一年的拉锯战,形势发生骤然变化:约翰王死了。

原来,因为战事不顺,约翰王略染小恙。但他脾气暴躁,性格反复无常,突然对桃子和新酿的苹果酒产生了兴趣,暴饮暴食,结果引发痢疾和高烧,于1216年10月19日不治而亡。临终前,他立九岁的长子亨利为储君,即是后来的亨利三世。

约翰王一死,男爵们也失去了进攻目标,于是各自散去。

成为新君的亨利三世,于1216年和1217年两次对《大宪章》进行了确认。1223年亨利三世亲政,1225年再次重新发布《大宪章》。这三次发布的《大宪章》与首次相比,内容上只有小的调整,没有什么重要变化,《大宪章》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巩固。但真正重要的是1225年重新发表的《大宪章》,因为它成为了法律。

虽然英格兰国王亨利三世在位期间三次签发《大宪章》,还于1237年发布了一次《小宪章》,但他也同样没有认真遵守过,以致1264年又爆发了第二次男爵战争。直到亨利三世的继承人爱德华一世开始建立议会制度,并于1297年再次重签《大宪章》,《大宪章》所确立的权利才开始慢慢得到遵守,并逐步融入到英国的社会生活中。

《大宪章》的作用和性质

《大宪章》究竟是什么?它有哪些内容?在当时的作用和历史中的价值又是怎样的?

《大宪章》的意义并不呈现于现实中而是呈现于历史中。客观地讲,《大宪章》在当时并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仅仅维持了三个月的和平即遭到撕毁,国王和贵族迅速投入到新的战斗中,这使《大宪章》所表达的态度成了一纸空文。

《大宪章》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政治文件呢?它首先不是一份法律文件--虽然中世纪国王颁布的敕令、诏书等,实际就起到了法律的作用,但《大宪章》在相当程度上相当于中国皇帝的罪己诏:我犯了如何如何的错误和罪过,将如何如何地改正。国王对《大宪章》的签署和反叛贵族对《大宪章》的执行都显得口是心非,似乎,他们签署这一文件就是为了撕毁它。可以说,这是在违反了国王意愿前提下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因而,《大宪章》更多地倾向于"条约""承诺书"性质而非法律性质,旨在于说明国王将遵守过去的法律,一旦条件起了变化,被迅速违反也就不奇怪了。

《大宪章》签订至今已经整整八百年,若非学术研究,对《大宪章》条文详究的意义不大,重要的是《大宪章》所表达的原则和它在漫长岁月中展现出的历史地位。

《大宪章》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一个限制性的法律文件(按照已经被确认的法律理解),最突出亮点是限制权力和宣布自由。

《大宪章》共63款,开头的大意是:我英格兰王约翰在各位贵族的谏议下,特发此敕令,希望大家希望遵守敕令确保权利。

宪章最经典、也最为著名的就是第一条:"首先,我们及我们的后嗣永远应许上帝,根据本宪章,英格兰教会当享有自由,其权利将不受干扰,其自由将不受侵犯。关于英格兰教会所视为最重要与最必须的自由选举,在我们贵族发生不睦之前曾自动地按照己意用特许状所颁赐者,同时经我等请得英诺森三世所同意者,我们及我们之世代子孙当永以善意遵守。此外,我们及我们的子孙后代,同时亦以下面附列之各项自由授予我们王国内一切自由民,并严行遵守,永矢勿渝。"这是一条极具现代性的条款,将自由民的自由提高到与教会自由同等地位,并且不得受到干扰和侵犯。此条至今仍保留在英国现行成文法汇编中。

能够体现限制权力和宣布自由的另外几个重要条款是:第十三条,将自由市的权利扩大到全体自由市;第三十九条:"任何自由民,如未经同侪的合法裁判,或未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第六十条,将《大宪章》所列"一切习惯与自由"赋予全体自由民;第六十一条,对王权的实施进行了严厉的限制。其余的条款与英格兰当时的社会生活密切相关,如关税、拆除泰晤士河的所有鱼梁、统一度量衡、遗产税等问题。这些条款都对王权的行使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限制。在对自由民的权利予以肯定的同时,意味着对权力限制的开始。权力与权利之间划出了一条明显的界限。

《大宪章》的产生不是和平条件下君主对王权的自我约束,而是在刀光剑影的闪烁中夺取来的自由和权利。《大宪章》时代的自由不是卢梭所说的"人人生而自由",它是被授予的、是国王的"恩惠"。它在许多方面只是确认了人们期望从政府那里得到的东西以及作为王室恩惠所购买的东西。它不是在黑暗中突然闪现的自由的光亮,而是经历了英格兰王国历史的长途跋涉,由于寻求自由和授予自由的人们信心高涨,将自由的光芒拉进了英格兰的土地。所以,《大宪章》又被称为"自由《大宪章》"。

1215年的《大宪章》为人类的自由和权利留下一笔宝贵财富,它是宪政治理的远方开端,尽管它当时的实际作用不大,但它的历史地位非常重要,是对政治权力进行限制的开始。

《大宪章》所表达的寓意与古希腊时代的民主政治在方向上有着重大区别,希腊民主的主要性质就是"多数决定",虽然赋予了全体希腊公民民主的权力,但它没有给权力的划定边界,这样,"多数人的暴政"成为政治理论家们长期诟病的政治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