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这种"选择性执法"一方面是对日本的偏袒,另一方面也给中国留下了行动的空间。中国可以利用诸如冲之鸟等相关争议海域,制定中国版的"航行自由项目"。特别是考虑到中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正式缔约方而美国会尚未批准该公约,中国的"执法"就更显得底气十足。而且进一步,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对别国"执法"的经验而为我所用。这里笔者总结了中国未来可以遵循的几个原则:
第一,中国的"航行自由"宣示在工具选择上可以更加灵活。美国的FON项目主要是国务院、国防部以及前线部队合作完成的,主要使用军事船只来执行任务。这样有两个弊端:一是军舰的挑衅意味过浓,容易给他国留下武力威胁的口实;二是军方和外交部门协调经常会出现差错。借鉴美国的教训,中国在未来制定自己的"航行自由项目"时,可以扩大工具选择的范围:从科学考察船、捕鱼船、执法船到军舰,分为不同等级执行不同类型、不同烈度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