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历史 > 世界史 > 正文

各国如何应对邪教:美国“宽进严管”

时间:2016-04-15 18:09:22        来源:环球人物杂志微博

法国民间志愿者则承担了主要的帮扶工作,对象既有邪教受害者,也有邪教人员--只要他们表达了寻求帮扶的意愿。这些志愿者成立了"保护家庭与个人协会"和"反对精神操纵中心",建立了反邪教网站。"保护家庭和个人协会"在1年内出动了100名志愿者对邪教组织的1万多人次进行说服教育。

2001年6月,法国颁布了《阿布-比卡尔反邪教法》,它允许司法部门取缔犯法的邪教组织,允许邪教受害者的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提出起诉,特别是可以对教主给信徒造成的心理和精神伤害提出起诉。这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第一部纯粹意义上的反邪教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打击邪教的立法。

总体而言,相对于美国重在惩罚的"硬办法",法国对邪教主要使用"软手段",以开导性的教育,帮助痴迷者重返社会。

日本多管齐下

在日本,"奥姆真理教"就是邪教的代名词。1984年,麻原彰晃成立"奥姆神仙会",3年后改名为奥姆真理教。

1989年11月,奥姆真理教6名骨干闯入反奥姆真理教的日本律师坂本堤家中,残忍杀害其一家三口,并抛尸荒野,这一罪行直到6年后才真相大白。1994年6月27日,奥姆真理教成员在长野县松本市试验沙林毒气,导致6人死亡,600余人受伤。1995年3月20日,在麻原彰晃的指使下,该邪教5名成员于上午乘车高峰时段在东京多条地铁施放沙林毒气,结果13人死亡,6000余人受伤,一些人落下终身疾患。这成为日本历史上邪教组织制造的最骇人听闻的恐怖事件。

1995年10月,东京地方法院对奥姆真理教下达解散命令。1996年3月对奥姆真理教下达破产宣告。2000年,奥姆真理教改名阿莱夫教,使用麻原的光盘和其他材料,宣扬"麻原回归",妄图卷土重来,警方对其加紧监控。2006年9月,麻原彰晃被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处死刑。

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后,日本政府开始从法律层面加强宗教管理。1995年,日本政府修改了《宗教法人法》,规定将全国规模的宗教法人的管辖部门由地方政府集中到中央政府,宗教法人要向管辖部门提交账簿,并及时向信众与利害相关者公开文件。同时增加宗教法人审议委员会委员的数目,赋予管辖部门对宗教团体进行调查的权力。2011年,日本再次修改《宗教法人法》,政策进一步收紧。1999年12月,日本通过"对实施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进行限制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这类团体实施"观察处理"和"防止再发生处理",将邪教置于法律的严密监控之下。

多年来,为了防止奥姆真理教再次危害社会,除立法外,日本各界多管齐下进行彻底打击。日本警察厅负责人员告诉记者,1999年,存在奥姆真理教相关设施的地方政府成立了"奥姆真理教对策相关市町村联络会",共同协商对策;日本警察在奥姆真理教周边设立临时派出所,24小时进行巡逻、警戒活动,以防止发生冲突;日本各地民众相继成立了100多个阻止奥姆真理教的对策协议会,张贴"反对奥姆真理教"的告示牌,组织各种反对奥姆真理教的集会与游行。这一系列做法,也对其他可能产生的邪教苗头起到震慑与遏制的作用。

东南亚邪教势力并不猖獗

东南亚国家也存在邪教势力,如马来西亚的"奥马乌纳"组织。该组织于1998年由退役军人阿明创建,他宣称,凡是参加"奥马乌纳"的人能具有一种"神秘力量",可以"刀枪不入"。与此同时,他要求"奥马乌纳"组织成员发动一场"圣战",推翻当时的马哈蒂尔政府。该组织曾在2000年制造了轰动一时的抢劫军火事件,随即被马来西亚政府以"邪教组织"的名义剿灭。2001年,阿明被处以极刑。

与美国和日本相比,东南亚国家的邪教势力明显较弱。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研究所社会文化研究中心主任许利平认为,邪教的范围本就非常窄,邪教组织在全球来说数量很少,目前仅存在于个别国家和地区,不具有普遍性。东南亚国家存在各种各样的宗教团体,其中不乏在教义上呈现极端化倾向的,但符合我国对邪教定义的,少之又少。这与东南亚国家的宗教信仰、民族文化有关。

东南亚国家的民族文化信仰多元,使得邪教产生几率大大降低。邪教的滋生需要相对封闭的思想环境,和对信仰较为陌生的受众群体,方便洗脑。而东南亚国家拥有世界上几乎所有宗教,多种信仰并存。对宗教文化兼容并蓄的地区,思想的交流性和包容性远比单一宗教或世俗化较高的地区要强,人们对于邪教的辨别能力也更强。

另一方面,东南亚不少国家都有国教。泰国、缅甸的国教为佛教,马来西亚则奉伊斯兰教为国教。这样的宗教文化背景使得东南亚国家民众对于国家的认同感和对于宗教的认同感比较统一,宗教生态稳定,邪教很难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东南亚国家在政策上严厉打击邪教,一旦发现苗头绝不容忍,马来西亚的"奥马乌纳"就是典型一例。生长土壤贫瘠,惩治政策严格,使得东南亚国家的邪教势力难成气候。

中国应软硬兼施

实际上,中国历代政府对邪教的处理和处置,与当代法国方式和美国方式不谋而合,也是一软一硬两手。从唐代开始,历代朝廷都颁布过惩治邪教的法律法令,内容几乎一致:邪教作乱,为首者绞,其他依次杖、流、罚。同时,对"左道惑乱",中央责令各级政府严加管控,政府还经常发布告示,警示民众,主流社会散发揭帖,揭露邪教本质及其危害。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在处置"一贯道"邪教时,也是在延续历代政策。

当前形势下,我国对于邪教的应对可以分治理和处理两个层面。在治理层面,可以参照法国的"软手段",协会、社区、志愿者协同工作,促使痴迷者脱离邪教,回归社会;在处理层面,可以参考美国的"硬办法",发挥国家机器的惩治功能,动用法律程序,处置违法犯罪的邪教人员。有学者认为:对邪教犯罪,适用的法律是唯一的,既不为他们是邪教人员而减轻处罚,也不会因此加重处罚。山东招远血案,为首者和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者,都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自古邪不能压正,邪教的归宿一定是灭亡,以邪教做成"大事"的,古今中外,从来没有。但是,这宗邪教死了,那宗邪教又钻出地面,而且每种邪教都裹挟雷霆,震惊世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其亡也忽焉",是它的最终走向,但"其兴也勃焉"之"勃"却是血雨腥风。以邪教害人害命的无底线行教方式,每一次邪教大流行都是大灾难。对邪教,不能期待它们"其亡也忽焉",而必须警惕防范它们的"其兴也勃焉"。防范邪教害人和作乱,官民双方都得时刻做好两手准备:"软手段"感化和"硬办法"威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