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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是如何惩处日本战犯的

时间:2016-04-15 17:28:25        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1945年11月6日,中国专职处理战犯的机构---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由军令、军政、外交、司法行政部和行政院秘书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六个机关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和主持,各机构之间分工合作。根据国民政府和战犯处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1945年12月起,战犯处理委员会分别在南京、汉口、广州、沈阳、太原、北平、徐州、上海、济南、台北10个城市设立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及战犯拘留所,除南京的直属于国防部之外,其余9所分别隶属各地区的最高军事机构。随后,国民政府分别于1945年12月及1946年1月27日颁布《战争罪犯处理办法》、《战争罪犯审判办法》和《战争罪犯审判办法施行细则》。据此,立即逮捕、审讯侵华日军战争罪犯,同时引渡在日侵华罪犯,并做出规定,对"南京及其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

抗战尚未结束,国民政府已着手调查日军的战争罪行,并确定战犯名单,定下"南京及其各地之大屠杀案有关之首要战犯,应从严处理"之基调。但实际上国民政府又是如何"惩处"的呢?

日本战犯在看管下进午餐。
日本战犯在看管下进午餐。

从"从严处理"到"宽而不纵"

1946年10月25日上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在国防部召开了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国防部长白崇禧首先在致词中强调,蒋主席在对日广播中,已揭示了我国战后的对日政策,是本着"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现在制定战犯处理政策,也"宜循主席意旨","厘定方针,务期宽而不纵,使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兼筹并顾"。

接着,各部门报告了相关业务侦办情况。国防部第二厅张炎元副厅长报告,我国除提出本庄繁等主要战犯名单二批33名循外交途径转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理外,经战犯处理委员会颁发之战犯名单15批,共列战犯1575名;10所战犯拘留所拘留的战犯1111名,包括已列入名单的战犯82名,人民控诉经军事法庭受理之战犯1029名,拘留的战罪嫌疑犯2104名,共计3215名,其中除日籍外,计朝鲜41名,台湾52名,琉球1名,德意7名。

司法行政部谢冠生部长报告,到1946年10月,该部审查敌人罪行工作,共收到敌人罪行案件171152件,已办理107040案,其余部分移送到远东分会、战罪处理委员会等机构,有2364宗是罪行人无法查明或战犯罪不能成立的无法办理案件,有待审查罪行案件64112宗。而已办案件中又有2/3强为无罪行人姓名案件(这必然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办理,与前述外交部、军委会政治部等单位在调查过程中所遇到的困难相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