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洋人对中国式野蛮司法的拒绝,到清廷推卸包袱般扔掉对洋人的司法管辖权,再到华人在租界得到西方式的审判,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一步步倒逼着中国司法进步。
当代史书中,充满了对西方以武力强行攫取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严重破坏中国司法主权的"仗义执言"。开头冠以"中英""中法"等的双边条约,被斥之为不平等,丧权辱国成为中国近代史的重要叙事语境。
但当现代学者讲述治外法权如何被西方帝国主义攫取的时候,人们往往忽略了这样的事实,"治外法权"或"领事裁判权"对19世纪中叶的中国官僚阶层来说毫无意义。因为在此之前,"司法主权"一词从未存在于中国的辞典中。
既无"主权",何来丧之?

1842年,中英双方签定《南京条约》,英国通过条约取得了治外法权。
这就如一个靠打火石取火的部族,将石油送给开着汽车闯入的开采队一样。中国官员根本不懂"石油"有多重要,他们只是将一样既不了解也不关心,甚至还觉得有些麻烦的东西甩给洋人而已。
其实,大清的官员没有意识到,"领事裁判权"早在鸦片战争之前便为洋人"觊觎"。但它真正被"卖"掉,却是由大清官员主动为之,某种程度上,"不平等"是大清强加给帝国主义的。
中国式司法与洋人的"爱恨情仇"
绞刑,是一种缓慢而痛苦的处决方式,从它在清代官方文书中的另一个表述"勒毙"中,也可以品出味道。
一名经验丰富的刽子手可以随意操控犯人的死亡时间,甚至是受罪方式--这一切视上头的命令和犯人家属的"意思"(贿赂)而定。尽管如此,它仍然是一种体面的死法,按照中国人的逻辑,至少是留了"全尸"。
在中国人的眼中,绞刑毕竟没有杀头好看,但当处决对象是红须绿眼的"番鬼",就另当别论了。
1785年1月8日,聚在广州的外国商人和行商,被召集到广东按察使衙门,感受远在几千公里外北京紫禁城中的皇帝的愤怒。
皇帝的愤怒源自45天前广州黄埔港海面上的一起命案,1784年11月24日,一艘名为"休斯女士号"的英国港脚船在鸣放礼炮时,误杀了附近划子上的两名中国船夫。
肇事炮手"啲些哗"(Donahue)畏罪潜逃,英国人本来认为这不过是一起不幸的意外事故,那名炮手顶多算过失杀人加逃逸。
但大清朝官员却不依不饶,在索要凶嫌不得后,扣押了"休斯女士号"的大班史密斯(George Smith,中国官方文书中称"士蔑"),并且威胁英国人将会断绝商馆的饮食、封锁贸易并且禁止所有英国船只离开广州。英国人则召集舰船兵临广州,眼看鸦片战争将提前56年爆发。
但最终,双方都认为为一名低微的炮手和两个背运的礼炮看客而大动干戈太不值得。于是,在中方含糊其辞地做出嫌犯将会得到公正审判,并且在审明无罪后即行开释的诺言后,英人交出了炮手"啲些哗"。
最终的结果却令所有西方人惊骇不已:皇帝的谕旨下达,对英国人拖延交付凶犯一事龙颜大怒,这群"夷人""罔知礼法,由此益加骄纵",必须对其严惩。
更出乎这群"不知天朝律令森严"的"夷人"意料之外的是,就在他们聆听皇帝谕旨时,那名炮手已经在距离十三行不远的郊外死了。
行刑的方式,正是绞刑,这群不知好歹的"夷人"还得感谢皇帝的仁泽深厚,"寻常斗殴毙命案犯尚应拟抵,此案啲些哗致毙二命"理应绞死两个英国人抵数,但这次只处死一名,还是用体面的绞刑而不是砍头,又将扣押的大班史密斯放了回来--夷人应当跪谢天恩,感荷皇仁了。
"夷众情状皆极感服",广州巡抚孙士毅在呈递给皇帝的奏折中如此描述英国人在观看了同胞被处死后的心悦诚服--这是典型的有18世纪中国特色的官方谎言。
事实上,除了停泊广州的"无与伦比号"上一名漫步至此的无聊乘客和被执刑的啲些哗本人,没有任何一个"夷人"看到了行刑场景,当然更没有所谓的"感服"。
这一事件只教给了洋人两个词:"连坐"和"以死抵死"--为了抓捕一名罪犯竟然无理羁押一个完全无辜的人,并且将所有在广州的西方人扣为人质。
不推定任何犯罪动机,没有陪审团,没有证据展示,更没有律师法庭辩论,只根据杀人偿命这样野蛮律条就判处死刑;甚至在官方做出了公正审判、无罪开释的承诺后,还对犯人进行秘密处决。毫无疑问,中国法律的野蛮、粗鄙、不公不义而且草菅人命--几乎侵犯了所有西方式原则,已给洋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804年由乔治·亨利·梅森(George Henry Mason)编辑出版的《中国酷刑》(The Punishments of China),以其对中国残忍刑罚的细致描写和精美的彩色插图受到西方大众的欢迎,很快推出了英法两种版本,畅销一时。由于这书的副标题是"关于中国司法的十二幅版画",因此其中描述的酷刑也被当成中国式司法的同义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