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十七条协议"
1951年4月,西藏地方噶厦政府派阿沛·阿旺晋美为首席代表到北京谈判。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代表就西藏和平解放的一系列问题达成协议,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协议明确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自动进行改革。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受到西藏各民族人民的赞成和拥护。
5月24日,毛泽东在中南海勤政殿接见了来自西藏的5位和谈代表。阿沛代表达赖喇嘛向毛泽东献礼,并呈递了达赖喇嘛写的亲笔信。毛泽东高兴地说:"好啊!你们完成了一件大事。根据《协议》中央政府会帮助你们发展政治、经济、文教各方面的事业,绝不会像清政府、北洋军阀、国民党那样剥削你们。"毛泽东扳着指头说:"你们看一年两年不行,看十年八年总会看清楚我们共产党是什么样子的吧。"晚上,毛泽东在怀仁堂举行了盛大的宴会,庆祝西藏和平解放。
1951年10月24日,达赖喇嘛致电毛泽东主席,表示"双方代表在友好基础上,已于1951年5月23日签订了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班禅和堪布厅也发表声明,指出协议"完全符合中国各族人民,特别是西藏民族人民的利益"。10月26日,人民解放军在西藏人民支持下,顺利进驻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