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中国"海大"号科考船进入冲之鸟"岛"附近海域,一方面是老问题的一次新冲突,并没有在法理和实际控制上改变现状;另一方面也是一次探索海洋维权手段的启发,结合去年美国针对中国南海岛礁的"航行自由"军事行动宣示,中国也可以如法炮制、制定中国版的"航行自由"项目,针对某些国家的"过度海洋声索"采取实际行动,宣示中国的海洋主张。
冲之鸟"岛"还是"礁",这是个重要问题
中国和日本以及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第一百二十条对岛屿制度作出了规定,粗略地区分了"岛屿"和"礁石",并在该条第3款明确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这里提到的岛屿和礁石,都必须是自然形成的,依据其原本的自然条件来判断其法律地位;因此人工加固或者直接的人工造岛并不能成为专属经济区的依据。因此,日本在冲之鸟是"岛"还是"礁"的问题上采取种种小动作,其目的根本上就是要变"礁"为"岛",从而圈定这一地区的海域为自己的专属经济区、抢占海底资源。
因此要反对日本的主张,必须要廓清冲之鸟的法律地位。这一问题可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如何解释公约第一百二十条中关于岛屿和礁石的区别;二从其原本的自然条件看,冲之鸟是法律意义上的岛屿还是礁石。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海洋权益上反复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这就导致该公约在一些重要概念上存在定义不清、解释多样的问题。存在海洋权益争端的各方往往会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解读这些问题。第一百二十条中关于岛屿和礁石的区分就是这样一个争议点。根据该条第1款的定义,"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如果单纯只看这样一个"宽松"的定义,那么"岛屿"这个概念既包括了有几千万人生活的岛,也包括了仅仅露出水面几平方米的礁石;因此第3款特别规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本身经济生活"的礁石不具有专属经济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