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阶段是私营娼妓时期。自春秋以来,贵族、官僚、大地主家庭即有蓄养家妓(即本乐)的风气。与官妓不同的是,家妓是一班蓄养在权贵豪门家中供声色取乐的女人。这便是私娼(或称包娼)的原始形态。明代宣德年间取消官妓制度后,"不隶于官,家居而卖奸"的私营娼妓,以南、北二京为中心,大量发展起来。当时即有"娼妓遍天下,其大都会之地,动以千百计。其他偏州僻邑,往往有之。终日倚门卖笑,卖淫为生,生计至此,亦可怜矣"之类的记载。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城市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娼妓更充分地得到了寄生于社会的条件,开妓院卖淫的现象开始大范围出现。妓女及妓院的身份,也随之分出了三六九等。如在清朝,即有书寓、堂名、花烟间等区分。

民国时期,娼妓业没有因为政体的改变而改变,反而突飞猛进。其时的娼妓,沿袭晚清的管理方法,有公娼、私娼之分。所谓公娼,指妓院只需按月交纳"花捐"(营业税),定期接受检查,即可公开营业。而那些不纳税、秘密卖淫的妓女,被称为私娼或暗娼。妓院不仅是卖淫嫖娼的场所,而且也是嫖客与嫖客进行政治、商业等种种交易的理想地点,成为上自军政要员、下至黑帮流氓云集的场所。至解放前,我国的娼妓业再一次空前发展。当时的资料表明,1948年的北平,每250人中,就有一名妇女沦为娼妓。

而上海自1843年开埠以来,妓女更是集古今中外之大成,不仅居全国之首,而且一度号称世界娼妓之最。据当时的调查,1945年,上海的公娼私娼合计在6-10万人之间,而当时上海的女性人口约为150万人左右。照此推算,20名左右的上海女子中,就有一个是娼妓。如果削除未成年的幼女和50岁以上的妇女,娼妓所占比例就更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