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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混合所有制”的垮掉:伪民营化

时间:2016-04-15 18:25:00        来源:中国经营报微博

伪民营化:混合所有制的终结

甲午战争战败,中国开始全面反省,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认为我们与日本相比,在民营经济的扶持上大有欠缺,这导致了所有制形态上的巨大变化:那就是混合所有制的"官督商办"开始逐渐让位与纯民营企业。

此时,在混合所有制的推行上,还有过短暂的其他尝试:比如刘坤一、张之洞等,试图推出"官商合办"企业,这是政府与民间共同持股的真正的混合所有制,但这种尝试基本被中央叫停,原因主要还是在于:大清中央坚信经济的发展最终要靠民营,对国营的效率坚定地表示不信任,并坚信政府不应该在企业中持股。李鸿章说过:"事可归商办者,深忌改归官办,"能够放给市场、放给民营企业去做的,千万别由政府来做。这样的思想认识,即便在今天,也是值得称道的。

甲午之后,尤其是戊戌之后,对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仅"空前",甚至有些"绝后"。与戊戌年在政治上的不断折腾相反,以推进民营为主线的经济改革丝毫没有停滞。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又一次工业化浪潮,所有制方面也从混合所有制大踏步转向纯民营,但在操作中,却出现了大量的"伪民营"现象。

第一,原先大批的混合所有制企业,改制成了所谓的民营企业,此前作为"股权化债券"的国有资本,有的退出了,有的则被就地"消化"进了私人的腰包,改制进程普遍出现了原先的国资代理人瓜分资产的现象,这些占据了优势地位的既得利益者,利用权力、信息方面的优势,将国资演变为私人资本,并进而攫取了这些企业的控股权。

第二,则是大量的官员,带着强大的政府关系支持,直接下海,将权力直接转化为资本,而且是所谓的民营资本。这一时期创业者中,大多数都有官方身份,有的固然是企业家捐纳而获得的乌纱帽,有的则是官员通过旋转门直接成为商人。

更为典型的,是当时最大的产业铁路业,在推行了全面的私有化之后,因为民资依然薄弱,无法应对资金密集型行业的需求,结果,他们获得了一个堪称全球奇葩的政策: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向民众摊派征收资本金,这被称为"租股"。在一些工商欠发达的地区,如四川,"租股"在铁路建设资本金中所占的份额,几乎达到100%,而那些"被股东"的民众,却无法行使股东的应有权利。

如此一来,大清国迅速崛起的这群所谓的"民营企业家",实际上正是户部一直批判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挟官以凌商、挟商以蒙官",将大清国的民营资本主义实际上转变为了权贵资本主义。在晚清的企业中,真正靠自己打拼而成长的草根企业,很少,更无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获得发言权。这样的民营企业,一方面因为所有制的改变,不再如混合所有制那样,还要接受政府纪检监察系统的监督和制约;另一方面,又因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内部治理机构的缺失,其经营者实际上也脱离了股东的监督。

实际上,到晚清最后时期,在表面上大力推行的民营企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游戏,改革已经被他们彻底绑架。正是这个既得利益集团,既不忠于政权,更不忠于人民,而是在"官民"之间上下起手,最后成功地"离间官民",而推动了清政权的灭亡,并令晚清50年的改革开放彻底走向绝路。当然,在这种大棋局之下,无论是混合所有制,还是纯粹的私有制,也都无一例外地成为既得利益集团的殉葬品。

大清混合所有制实践对今天的借鉴

回顾历史,我个人有如下一些认识:

1.混合所有制的尝试,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有过,并非当下创新,因此,对历史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尤其是从"技术"层面进行总结,十分必要和重要;

2.在晚清推行的"官督商办"混合所有制同时,日本也有同样的实践,但中日两国的实践却又不同的结局,其中的原因值得认真分析。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日本的"官督商办",在制度和规则设计上,比中国的要精细得多,而规则的明晰,令政府的权力边界得以明晰,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避免了中国式的问题;

3.自近代改革以来,前人一直在探索所有制问题,这种探索在长达68年的革命时期(1911~1979年)被日渐僵化,如今再次面对。而探索所有制问题的基本前提,是技术化、去意识形态化,无论朝野都不应将其政治化,否则难以探索尝试;

4.所有制改革绝非万能神药,它需要各种配套,尤其是法制的配套。因此,这一改革时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有大跃进心态;

5.如何试水、以及如何保护试水者?试水者又如何自保?或许,试水者应该首先尽可能地推进相关法规、至少是相关政策的完善,而不是先摸了石头再说。改革开放到了新阶段,不能再一味地依靠胆大者的试错,而应该在同步推进制度上进行探索,否则试水者们往往会从"先驱"变为"先烈",这种前景会令试水者们裹足犹豫--毕竟如今的试水者作为"有产者",完全不同于三十年前那些一无所有的试水者了。

6.法制是关键,没有对罪与非罪的严格标界,尤其是没有"审判独立",则混合所有制的推行很难避免政治化的摇摆,容易陷入丛林状态。

7.政府信用是基础,而这恰恰是中国改革中最为稀缺的资源。如何实现并巩固政府职能的转换,由法律来划定公权力的边界是基本前提,在这个转型期,如果没有对越界的政府行为作出一系列标志性的司法惩处,政府信用的重建将非常艰难。

8.国资委目前推出的四项改革(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董事会实权化、纪检组试点),其实是一个整体,尤其是董事会实权化,对混合所有制十分关键,不可割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