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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 洋务民企不如洋行

时间:2016-04-15 18:24:13        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实际效果不如洋行

总体而言,洋务民用企业公布账目的程度和效果远不如同期的洋行。时人感叹:"泰西公司之账公而显,中国公司之账私而隐"。究其原因,约有如下几端:

其一,部分企业(主要是一些矿务企业)并无公布账目的规定,在这些企业,"其收支各账则惟公司之司事诸人知之,各股友皆懵然不知也"。有的企业,即使股东要求稽查账目,主管人员也拒不交出。

其二,因股票在市面交易,各企业的股东群体不断变化,所以那些规定每年向股东分送年结账目的企业实际上无法做到。

其三,各企业普遍采用的是传统的"四柱"记账方式,这种笼统的单式记账方法,包括"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个项目,并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资产运营和损益情况。

其四,各企业在记账和结账时的弄虚作假,使账目的可信度降低。以基本上实施了按年公布账略的轮船招商局为例,马良对该局进行了调查后指出:其"账目之弊,失之太浑,……有账无实,而每年结账又徒务虚名"。这种账目弊端在其它企业也同样存在。

晚清《公司律》颁布后,不仅要求公司公开账目,而且对于账目的准确性有了明确规定。具体而言,公司设立后举行首次股东大会时,应选举出至少二名"查账人",以后定期改选;查账人可以随时到公司查阅账目及一切簿册,董事及总办人等不能阻止,如有询问应即答复。公司董事局每年务须将企业账目详细结算,造具年报;公司结账时,应先由查账人详细查核,如无问题与差错,查账人应在年结账册上批注"核对无讹"字样,并签押作据;董事局所造年报,应于股东大会十五日前分送众股东查核,并分别存放于公司总号、分号之处,"任凭众股东就阅"。进入民国,公司法于1914年重新修订,"查账人"易名为监察人,具体职责较晚清更加全面,所查账目名称也有异于前。民国公司法还对公司破产清算时的账目公布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均标志着中国公司信息披露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