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应享权利之一,作为中国近代早期公司的洋务民用企业,大多做了定期公布账目的承诺,部分企业在经营中也基本上贯彻了这一原则。
知情权是公司股东的应享权利之一,即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对之进行监督。为此,公司有定期公布账目的义务,这也是股份公司健康有效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作为中国近代早期公司的洋务民用企业,大多做了定期公布账目的承诺,部分企业在经营中也基本上贯彻了这一原则。

1903年12月,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由《商人通例》(9条)和《公司律》(131条)两部分组成。
第一家公司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对账目公布颇为重视。根据该局的《局规》,各分局日常营业出入银钱,应按船逐次清厘,开列细账,连同结余银两,一并寄交总局核收,每届三个月进行账目小结;年终总决算后,造册刊印,分送诸位股东存查。其平时收付各账,亦任凭股东"随时到局查阅"。
实际经营中,该局是否做到了允许股东随时赴局查账,不得而知。但该局每年结账后,在《申报》和《北华捷报》等主流媒体上公布账略则是事实。该局第一个营业年度(1873年7月至1874年6月)账略公布后,《申报》在头版发表专门评论,对之大加赞赏。该评论写道,招商局为华人自办轮船,以与洋人进行商战之创举,也是华人合股鸠银,创办公司之蒿矢,其时代意义不容低估:"此局若能兴旺,则将来效西式、设公司者将必接踵而起矣。赀愈集而愈厚,业愈拓而且愈宏;以上裨富强之政,而下操赢缩之权,岂非盛事之深可庆幸哉!"正因为如此,该局虚实情形,实与中外商战大局利害攸关,而受到大众密切注意;况且,作为公司经营之道,本宜胪列各情,宣示中外,使有股份者信其经营有法,无股份者见其账目清楚,亦生羡慕向往之情,从而使公司形象得到传播,扩股增资之时,社会资本自会闻风而来。
首次刊布账略,难免存在申叙不清等缺点,至第二年结账后,轮船招商局在公布账略方面较前有了很大改进。时人称该局"第二年账略所论,情节透彻,条理显明,可为该公司得人之庆"。在国人的传统经营思想中,一般有"财不外露"的意识,独资或合伙经营中的银钱账目,被视作商业机密,惟恐为人窥识。轮船招商局率先公布账略之举,是该局奉行"公司之道"的结果,标志着对传统商业经营理念的突破。
其他企业也大多对公布账目的方式做了与招商局类似的规定。例如开平煤矿承诺,企业进出煤铁、银钱数目,每日有流水簿,每月有小结,每年有总结,股东"随时可以查核",年终结账之后,"刊刻分送有股之人"。平泉矿务局章程几乎重复了开平煤矿的相关规定。同样,湖北荆门煤铁矿对外宣布,其"银钱出入,日有日结,月有月结,年有年结,刊单布告"。顺德铜矿局承诺各项账目"每届年终汇总,开具清账",大小股东均发给一册,"以示信实"。津沪电报局声明,所有银钱收支"应如各公司之例,刊账传观";而且,"不论何时,均准有股之人赴局看账,如果有人侵蚀,皆可诉知总办查究"。
上海机器织布局初创时制定的招股章程并无公布账目或准许股东查账的规定。稍后入局的商董经元善坚持招商集股须讲求"忠信",认为招股、存银、创建缔造诸事,无一不可登报昭大信。但代表官方的局董戴恒、龚仲仁则对此不以为然,称"此系商务,非办赈,收款何必登报?"无独有偶,织布局在创办之初的几年里,账目混乱,主管该局商务的郑观应以局本从事股票投机,损失惨重。1887年该局力图重振,订立新章,汲取了以前的教训,对账目管理方式作了重新规定:要求"账目一事必须清晰,且宜与周知,庶为无弊";而且每年年终结账后,"登报告知股友来局查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