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只对权力的来源负责",御史由皇帝任免,直接对皇帝负责,不受同级、上级行政长官的干预,甚至不受御史台长官左右。御史出巡回京,"或露 章面核,或封章奏核",直接向皇帝汇报,无须经台主转呈,哪怕台主转呈也不能拆阅。同时,皇帝还赋予御史"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尚方宝剑,在特殊情况 下,御史可以"便宜从事",先斩后奏。
为了避免御史行使职权受干扰,在组织编制和地位上,御史台与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平行而立,不受其他部门管辖,完全独立,自成体系。比如唐代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监察,各负其责。
对地方官员的监察也是如此,由中央派出御史(不同朝代称谓时有不同)到地方,设立派出机构,垂直管理。比如汉代的十三刺史,是中央派出官员,设 立州衙门,不受地方管辖节制,刺史的官秩只有六百石(相当于低级县令),却敢以贱察贵,监督二千石的郡守,刺史"到所部,郡国各遣一吏迎之界上,所察六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