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要有很高的文化素质,必须科举出身。
第三要有地方实政经验,明朝就规定,御史一定要有两任地方县令的经验。
另外,监察官的级别一般不高,有的甚至不如县官。虽职位不高,但位卑权重。在地方上,"小事立断,大事奏裁"。位卑,便于皇帝控制;权重,在于是天子的耳目。
中国青年报:如您所说,巡视的御史权势很大,如何保障出巡的御史不敢为非作歹?这个问题古代是怎么解决的?
张晋藩:一方面是监司互监法,宋朝提出监司互监法,监察官之间可以互相监督。另一方面,监察御史以上,有都察院的长官,御史巡视回来,要将巡视情况向都察院长官奏报,还要向皇帝奏报,长官起到监督的作用。再者,也允许地方监督。
为了防止御史滥用权力,御史还有回避制度,监察时,要对出生地、籍贯地、亲戚故旧等回避。
出巡后,地方不得接待,财政由中央严格控制,对离京到任和离任返京的日期也做了规定,结束巡视后,要进行考核、奏报。御史如有犯罪,将加等治罪,从重论处。因此,监察官一般不敢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