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为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准则基础上推动和加强两国友好合作关系,惠及两国人民,
兹同意并决定自公报签署之日起恢复大使级外交关系。
冈比亚与中国恢复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冈比亚伊斯兰共和国同意互派大使,并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为对方大使馆的建立和履行职务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支持冈比亚伊斯兰共和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所作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