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法律制度的建设完善。自有史可考的夏商开始,历朝历代对官员的贪腐都有法律规定,到唐朝发展得更为精细和完整,而且惩治官员贪腐的律法比普通人要严厉得多。
这在《唐律疏议》的"六赃"中有诸多体现,魏敏介绍说,"六赃"是指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以"受所监临"为例,比如说有人当了某县县官,那么他们全家都不能接受该县子民的任何馈赠,即使对方没有任何请托,其所受之物亦是以"赃"计,按照法律的规定,逢年过节的人情往来也不允许,也就是要求官员真正做到"不拿群众一针一线"。
第四,君臣关系与上下级关系有相似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