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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士人对现代公司的认知

时间:2016-04-15 18:24:00        来源:南方都市报微博

洋务运动开晚清公司制度建设之先河,不过"官督商办公司制"因为中国特色太明显,于是,一些士人对照西方公司制度,提出了办好公司的一系列见解。

现代公司制度产生于西方,在晚清传入中国。英文Company被翻译成"公司"之后,就融入了中国的文化元素。洋务运动开晚清公司制度建设之先河,不过"官督商办公司制"因为中国特色太明显,难以成为公司制发展之正途。于是,一些士人对照西方公司制度,提出了办好公司的一系列见解。

洋务运动时期的工厂
洋务运动时期的工厂

公司高管当存奉公之心

"公"就是"公共","司"就是"管理"。所以"公司"在中国语境中的潜在旨意就是公共管理。正如晚清《申报》在一则评论中所说:"公司者,合众人之财以成一业,公于人,非私诸己者也,故谓之公司"。

既然公司旨在办众人之事,系谋公利之举,就必然要求管理层具有"为公之心"。正如士人指出:办公司,必须事事以"公"为标准,高管先宜存公心,不得掺杂私念;公司章程必须公正严密,绝无偏颇;监察人以公道之心,行公正之审查,账目稽查,一秉至公,毫无瞻徇,应用者用,应省者省。公司内部,"议事必从其众,而不得专权也,用人必因其才而不能私荐也"。只要公司内部树立公平的办事原则、公开的决策程序,高管各具奉公守法之心,摒绝损公肥私之念,企业就会沿着制度规范顺利发展。这也正是西方公司的成功经验之一。正如有人在《申报》发表评论所指出的,西方各公司自集股之日起,其每一笔收支与业务,皆备载于簿册。公司定期将这些情形,开具清单,录供众览,公司高管借此以示其大公无私之心,股东对公司经营亦有身临其境之感。

而晚清洋务运动时期,中国公司之所以信誉不佳,乃至引起社会厌倦,主要原因就在于公司高管集众人之股本,肥一己之私囊,使股东投资损失惨重,导致公司信誉坍塌,企业融资与经营发生困难。

公司内部当有除弊之制

晚清士人比照西方公司,对于改进中国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提出许多中肯的建议。正如洋务运动的主要领导者之一薛福成所言:外洋公司之所以可以做大做强,原因在于公司内部"众志齐,章程密,禁约严,筹划精";而中国公司之所以难成大器,则是因为公司内部"众志漓,章程舛,禁约弛,筹划疏"。他还指出,正因为外国公司规划精详,章程严密,管理有法,使人深信不疑,所以才能募集巨额资本,实现规模经营。

西方公司的制胜之道首先在于尊重股权,以兴利除弊。翻译家钟天纬指出:西方每一公司,由各股东公举董事数人或十数人,由董事再推选正副经理各一人,使经理受制于各董事,各董事受制于股东;如此则"上下钳制,耳目昭著",公司"自然无弊"。康有为的学生麦孟华则称西方公司的股东会,如同议院一样,使用投票公选办法,分别选出总理、副理、干事,使公司之内"干事受成于总理,总理受成于股东,同心并办,互相挟持,弊无由生,利自易举"。

郑观应对于股东权益保障的呼吁更早,他在1882年时为改进轮船招商局的经营管理,专门向李鸿章介绍西方公司的运作机制。郑观应特别声明,公司遇有大事,正副经理须召集股东,开会商议对策。董事、查账员作为股东代表,承担对于公司业务的监管稽核之责。董事负责审议公司的日常业务与重要决策,查账员负责稽核账目与资产。正因为有此层层制约,所以西方公司经理人"虽曰大权独揽,而丝毫不能作弊"。

可见,无论是兴利,还是除弊,都须充分发挥股权机制的作用,调动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积极性。公司如果真正做到"萃众人之思虑,备众人之耳目",就不难实现稳健经营,公司的发展前景必将愈来愈广。

政府当改进监管机制

晚清上海等地之所以发生股市风潮,使不少投资者遭受沉重损失,与政府监管机制不健全有直接关系。

究其实际,清政府对于洋务运动中的各"官督商办公司"不能说不重视,各有严格的监察规定。相关企业从申请创办,到勘察规划,拟定章程,再到经营决策,主政官员都有最后决定权。

但是,这种监管仅是由官员的行政权属衍生而出,缺乏普遍性,更不具备制度规范。为此,改良派士人积极呼吁设立专门的商政管理机构,制定商律。例如维新派官员陈炽主张朝廷设立商部,民间招股集资须向政府申请,应由户部和商部审查批准;股票由商部统一印行,务使精美,不能作伪,俾能取信于民。如果出现亏蚀情弊,则由官府查究,并命相关责任人赔偿。汪康年、郑观应等人也都提出应尽早建立商政管理职能部门。

政府商务部门要更好地履行对公司企业的监管之责,必须有法律依据。所以尽快制定颁布商律就在所必然。用陈炽的话说,商律的作用就在于使商人"通行遵守,以杜奸欺"。郑观应则指出:国家如果不制定商律,商务必不能兴旺;政府欲整顿商务,必须仿照西例,速颁商律,使"奸商无弊可舞,自然阛阓日兴,公司大集,中国之利权不致外移矣"。他还将英国公司法规的中译本附入自己的重要著作《盛世危言》中,以备政府当局采择施行。

士人的建议呼吁,对于晚清政府的行政机构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议不无促进作用。1903年,清政府商部成立,次年1月中国第一部公司法和公司注册章程颁布施行。此外,晚清还颁布了《破产律》,只不过由于社会各界意见不一,终未真正实施。

政府当采取保商政策

中国轻商理念深厚,历代政府均有抑商政策,所以商人地位低下,投资信心不足,不敢放胆经营。时至近代,与外洋商战,非广集巨资,创办大型公司,难以济事。西方公司之所以在中国横行垄断,同其国家所持重商与护商政策有密切关系。为此,晚清士人呼吁政府必须转变观念,不仅鼓励,而且扶助商办公司之发展。这也是他们建议速设商政部门和制定商事法制的用意之一。

吴广霈在其《救时要策万言书》中所言,创办公司,上以增加国家税收,下以促进社会就业,故"宜立善法以保卫之,特设商部以提倡之。"陈炽则在其《续富国策》中写道:"不立商部,何以保商?不定商律,何以护商?"还有人对于奖励商办公司的政策原理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说"商人能招股自成公司,官则察其才而俾以事权,课其效而加之优奖,酌减税额以示招徕。商知有利可图,自然挟重资而争先恐后,兴中国自然之利,夺外洋独得之利。"

减免税负是士人呼吁最强烈的一项惠商之政,他们指出,政府多减一分税厘,企业即多出一分生气,而国家即增加一分之利源。此外,晚清士人还提出了采用资金注入、荣誉奖励、专利保障、土地优惠等措施,以扶持民办公司发展。这些对策,在清末新政时期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相应地,中国公司也在这一时期有了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