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惩戒权限,除申诫由主管官员专行外,其它褫职、降等、减俸等处分非经惩戒委员会审查议决后,不得执行。
二、惩戒应符合条件和程序,提起惩戒必须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并详细声叙事由附送证据,以防止主管官员依个人好恶处罚属官。
三、关于休职。为防止在惩戒程序进行中被付惩戒人因职务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提议应令其休职。
四、褫职夺官与退职退官的区别。此后不久,新任委员长董康又就惩戒委员会的工作向大总统提出三点请求,第一点便是"严杜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