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桃园地方法院认为部队应负3成责任,判赔偿197万多元,军方和洪母均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从日记及同袍与干部证词,可知洪个性内向,自我要求完美,比同袍抗压力略低。但洪每周末都休假回家,且义务役有期限,不是没有脱离困境的期待,但他仍被性格限制,选择轻生以求解脱,与部队干部不当管教行为,没有相当因果关系,改判军方不用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