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黄克功虽有光荣的历史,但他罪不容赦。
这起血案发后,延安舆论有两种看法,一是杀人抵命天经地义,绝不能因杀人者的身份而宽恕;一则可惜黄克功年轻有为,又有军功,似乎可以给他一个戴罪立功的机会,特别是黄在拘押时的陈述书上依然不服罪,对死者还怀有仇恨,有人还同情他,甚至有痛哭流涕者。
抗大副校长罗瑞卿素来器重黄克功,还去拘押他的地方探视他。但罗副校长深知军法如山,共产党不能因私情而放弃原则,在研究处理黄克功的会议上,他亟言"任何人都要服从法律,什么功劳、地位、才干都不能阻挡依法制裁"。罗瑞卿就此事向中央和毛泽东作了报告。
1937年10月10日,毛泽东就黄克功逼婚未遂开枪杀人致信边区高等法院院长和审判黄案的审判长雷经天,他说:"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当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一年后,也就是1938年5月,黄克功终于咎由自取被开除出党并被依法处决。临刑时,他表示认罪,但吁请法院顾念其在红军十数年的战绩,许其改过自新,他在刑前高喊:"我并不怕死,可是我情愿死在战场上,让我的血流在敌人面前!把这颗结束我生命的子弹用来射击我们民族的敌人吧!"参加公审的人群中顿时发出附和和同情他的声音,有的人还情不自禁流下泪来。但是,纪律和法律是严肃的,法院院长雷经天宣布:"黄克功故意杀人,处以死刑!"

三、毛泽东处理黄克功杀人案带来的启示
黄克功终于被依法处决,延安甚至西安、太原等地都反响强烈,人们盛赞共产党和八路军公正无私、执法如山,相比于日呈腐败的国统区,大家不约而同把中国希望的曙光瞩目于延安那一方土地。
"黄克功案件"处理后,刘茜的家属也受到安慰与抚恤,毛泽东还在抗大特意作了一场"革命与恋爱"的讲演,提出了革命青年在恋爱时应遵循的"三原则",即革命的原则、不妨碍工作和学习的原则、自愿的原则。他要求大家从黄克功案中吸取教训,坚决杜绝类似黄克功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