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由自发向官府介入流变
乡约在宋代尚未普及推广,不过吕氏乡约的整套制度,经过朱熹的整理保存了下来。从明代中叶开始,在官方力量的推动下,乡约作为乡村基层组织,才在全国各地火热铺开:"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但乡约在获得推广的同时,由于国家权力的介入,又逐渐失去了原来的民间自发性与自治性。
晚明有个地方大员叫做吕坤,在他担任山西按察使、督抚期间,非常热心推行乡约,但他设计出来的乡约制度,已经跟宋代的乡约大不一样。
首先,宋代乡约的领导人是由一约之众选举出来的,政府全然不干预;"吕坤乡约"的约正虽然也由选举产生,但名单必须报送州县衙门备案,约正绩效如何,也由官府考核。
其次,宋代乡约可自由入约、退约;吕坤乡约则要求每户必须有一人入约,而家奴、佃户等低贱之民,则被剥夺了入约的资格。
再次,宋代乡约以自治的方式行使"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功能;吕坤乡约则需要接受官方的业务指导。吕坤要求乡约定期宣讲朱元璋的"圣谕六训",又给各乡约发放统一格式的"格叶",用来记录约众的品行,每年十二月,所有"格叶"装订成册,送州县官审查。
概言之,吕坤认为,"乡甲之约,良民分理于下,有司总理于上","弹压操纵之权,全在有司"。
进入清代,官方对乡约的控制更加深入,乡约长很少由民选产生,大多由官府指定、委任;即使有经选举产生的乡约长,人选也必须报官同意。所有的乡约长,都必须获得州县衙门发给的"执照",才可以履职。所履之职,也慢慢从以前的领导乡党自治,蜕变为替衙门办差。
用同治皇帝的话来说,"各直省州、县向有保长、乡约等名目,原为稽查保甲、承办差徭而设"。可以说,清代的乡约已经完全丧失了民间自发性与自治性。这便是四川巴县孝里四甲无人愿意承充乡约长的背景。清代巴县设有忠、孝、廉、节、仁、智、慈、祥、正、直十个里,每里下辖十个甲,每甲设若干乡约长,协助官府管理一甲公务。既是衙门委任,那么无论孝里四甲的富民王介凡多么不愿意当乡约长,官衙也不准他推诿。
直到太平天国之乱平定后,随着士绅精神的复活,民间社会的自治记忆也被唤醒,具有自发性与自治性的绅办乡约才得以复兴,其中尤以定县翟城村在乡绅米春明、米迪刚父子带领下的村自治最令人瞩目,翟城也成为清末民初公认的自治模范村。时人以为翟城村自治模仿自日本的村町(大概因为米迪刚曾留学日本),但翟城村人认为这些"皆属不知内情之谈",翟城村自治的经验来自传统,包括吕氏乡约的精神,"多系按照乡土人情、风俗习惯,因革损益,量为兴作"。
发端于宋代的乡约,虽历经明清时代的异化,但最终还是回到了乡党自治的传统上来。









